“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赛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是由品牌联盟和央视娱乐传媒共同发起,联合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企业家》杂志等单位共同主办,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承办,娱乐快报协办的全国公益性专业赛事。
第二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的宗旨是释放个人的价值和理想,挖掘社会创新能力和价值;传递社会梦想,共建和谐家园。通过“一个人帮助另一个人,一个团体帮助另一个团队,一个家庭帮助另一个家庭”的“1+1”模式,以海选赛和淘汰赛的形式在全国进行梦想征集活动,帅选出有特色、有代表性的梦想选手,帮助他们点燃激情、放飞梦想。
第三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参赛选手主要通过个人自愿或单位推荐等社会报名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将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大连、重庆、杭州、无锡、武汉、长沙十大城市举办。
第二章 报名须知
第五条: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第六条: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和谐社会;
3、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
4、身体健康、能适应紧张的排练及比赛;
5、凡是有梦想、热心中国公益事业的选手均可报名参赛。
第七条:报名程序及相关资料:
1、报名方式:参加的选手必须在大赛指定报名点报名,填写〖“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报名表〗一式两份;
2、报名时需带:相同底版2寸免冠登记照片3张,身份证或户口簿正本复印件2张;
3、报名费:人民币50元;
4、参赛者报名后,按大赛组委会通知,到达组委会指定地点进行培训选拔。
第三章 赛程安排(决赛)
第八条:赛程安排
2010年3—5月:筹备阶段
2010年5月:新闻发布会
· 海选阶段
2010年5月长沙海选赛
2010年6月武汉海选赛
2010年7月无锡海选赛
2010年8月杭州海选赛
2010年9月重庆海选赛
2010年10月大连海选赛
2010年11月青岛海选赛
2010年11月广州海选赛
2010年12月上海海选赛
2010年12月北京海选赛
· 淘汰阶段
2011年1月18日32进16
2011年1月22日16进8
2011年1月25日8进4
· 决赛阶段
2011年1月30日1/4决赛(4进3)
2011年2月5日半决赛(3进2)
2011年2月8日决赛(2进1)
第四章 比赛内容
第九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比赛内容包括梦想展示、文化才艺展示、综合素质和职业意识。
第十条:参赛选手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评:
1、梦想指数;
2、才艺指数;
3、文化修养;
4、综合素质;
5、品牌知识;
第十一条:参赛选手的梦想指数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评:
1、社会性——个人梦想的社会价值;
2、商业性——个人梦想的商业价值;
3、公益性——个人梦想的公益价值;
第十二条:参赛选手的才艺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评:
1、表演能力——个人才艺表演水平;
2、感知能力——个人舞台感知能力和舞台表现;
3、魅力指数——个人台风和主题诉求;
第十三条:参赛选手的文化修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评:
1、学历背景;
2、文化素养;
3、传统文化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参赛选手的综合素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评:
1、团队意识;
2、公众意识;
3、纪律意识;
4、创新意识;
5、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参赛选手的品牌知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评:
1、品牌认知;
2、品牌见解;
3、品牌知识考核;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六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由分赛区、决赛区两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分赛区”由“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授权组成 的评委负责。
第十八条:“决赛”由大赛组委会授权并邀请的专家评审团负责。
第六章 奖项设立
第十九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决赛入围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承担选手在比赛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二十条:大赛设冠、亚和季军。“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决赛冠军将获得将获得50万元人民币梦想公益基金,亚军将获得将获得20万元人民币梦想公益基金,季军将获得将获得10万元人民币梦想公益基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廿一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肖像(包括平面和动态)进行大赛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廿二条:“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为系列活动,可冠名设奖,决赛地点、比赛形式和颁奖方式将由大赛组委会统筹安排。
第廿三条:所有参赛选手在参加本活动期间不得参与其它类型的比赛活动。
第廿四条:参赛者必须不受任何其它合约的限制或束缚:如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已经签订业务合同,则其在报名时应当披露该等信息,主办单位有权判定其是否符合参赛条件,并建议其与业务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以采取不影响比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是否影响比赛以主办单位的决定为准)。若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披露已签订业务合同该等信息,如主办单位在比赛期间发现该等情形,则有权取消或建议主办单位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廿五条:大赛主办单位对参赛者的报名资料及在参赛期间的形象表演和活动拥有制作权及使用权(含平面、影视及影视剧);主办单位对上述资料及制作作品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可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保存、使用、发表、发布,而无须征得参赛者的同意或支付任何报酬。上述保存、使用、发布的权利不以参赛期间为限。
第廿六条:分赛区的章程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廿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
“梦想1+1”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