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中国品牌博览会消防安全

日期:2009-07-02 浏览:743 来源:品牌中国网

    1、展馆(包括水晶厅前厅、一、二、三、四、五号展馆、卫生间、走廊通道、楼梯间等场所)实行禁烟制。

    2、展馆内严格控制明火作业,如工作确需动火时,应先向会展中心安保部申请,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动火时必须有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前后的安全检查。

    3、严禁遮挡、圈占、损坏或挪用展馆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悬挂或粘贴广告条幅,需先到展览部申报,批准后在指定位置悬挂,以免遮挡红外线报警系统和摄像机。擅自悬挂者,将予以拆除。

    4、确保展馆内安全通道畅通无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如有占用通道且不听劝阻者,将没收其物品。

    5、参展商应遵守展馆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包括碘钨灯、广告灯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确需安装者应向展览部申报,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违者强制拆除,对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化学危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香蕉水、酒精、氢气、氧气、氧化剂等)入馆。展品应采用非易燃物品、非危险物品、模型或图片替代。

    7、参展商在装修布置展位时,展位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点1号馆不超过6米,2号馆不超过6米,东进厅不超过4米,3号馆不超过6米(红区不超过5米),4号馆不超过5米。

    8、所有展位及装修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以确保消防自动喷洒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9、露天展场使用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应为防潮型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10、灯具布置应避开可燃物,白炽灯、射灯等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应不小于60厘米,各灯具镇流器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的位置。

    11、室内展场禁止使用碘钨灯等高热能灯具;室外展场使用高热能灯具时应与易燃物、可燃物保持1米以上距离,且灯头接线应用瓷珠保护,以防导线绝缘部分被高温烤焦发生短路。

    12、安装电气设备的总负荷不能大于变压器总容量,电气设备应使用空气开关容量较大的还应设置过载和缺相保护装置。

    13、电动模型、声光控制装置及彩灯等使用的电源变压器,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处,而且要有非燃烧外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