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工作规范》评审委员管理办法

日期:2007-09-18 浏览:2842 作者:品牌中国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简称评委)是在品牌中国组织的品牌评审活动中,  从事品牌评审及审核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和领导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会”,并负责评委的聘任、解聘、培训、考核、联络、发展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委若干名,并由下列人员组成:  

    1)、政府官员1-2名;  

    2)、行业主管部门,每部委(局)1-2名;  

    3)、品牌联盟2-3名;  

    4)、品牌联盟下属行业分会、区域分会,每分会1-2名;  

    5)、行业协会(商会),每会1-2名;  

    6)、品牌管理专家或顾问若干名;  

    7)、企业高层领导、品牌管理高层若干名; 

    第四条  申报“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6、7)款要求的人员,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培训、考核后,由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批准和聘请,并颁发《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证书》。 

    第六条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对评委进行重新评聘。 

    第七条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的主要工作是在“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会”的安排下参加品牌中国所组织的品牌评审活动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行为准则:①遵守国家法律,认同和理解有关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②服从分工,忠于职守,准确公正;③提高评审技能,维护评审声誉;④不得泄露任何有关评审工作和涉及参评企业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品牌中国年度人物评审委员如有违反行为准则或其它检查工作纪律的,将由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解聘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品牌联盟(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